《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》征求意见
中国旅游报 2021-03-01 陈相利

为严厉打击损害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的欺客宰客、强迫购物等消费欺诈行为,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,根据海南省人大立法计划安排,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《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近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。《规定》共23条,围绕消费欺诈含义、建立“海南省消费欺诈黑名单”制度、禁业限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。

《规定》明确,“消费欺诈”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,采取短斤缺两、强买强卖、掺杂使假、以次充好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
《规定》明确,经营者存在消费欺诈行为的,对个人经营者并处1万元罚款,对单位经营者并处5万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对个人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经营者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特别严重的,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责令停产停业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有关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。在同一交易市场,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经营者因消费欺诈受到行政处罚的,对交易市场开办者处30万元的罚款。

《规定》提出,建立“海南省消费欺诈黑名单”制度,对有主观恶意、影响恶劣、情节严重的消费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列入“海南省消费欺诈黑名单”,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海南)、信用中国(海南)公示外,还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曝光。 

编辑: 人民文旅
审核: 人民文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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